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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为加强河北省量传溯源体系建设,提高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计量促进经济社会、科技创新、军民融合及京津冀计量协同发展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河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加强河北省量传溯源体系建设,提高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计量促进经济社会、科技创新、军民融合及京津冀计量协同发展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计量技术规范包括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先进测量技术规范、标准参考数据、算法溯源技术方法、比对方法以及计量评价规则等。适用于河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修订、批准、发布、复审和后续管理。 对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无适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依据从严控制的原则,可以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对未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无适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本省使用较多的计量器具,可以根据本地区需要制定地方计量校准规范; 对具有综合性、基础性、普遍性以及法制性指导意义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可以制定先进测量技术规范、标准参考数据、算法溯源技术方法、比对方法以及计量评价规则等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立项建议,也可根据需要组织制修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社会法人组织及个人可以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提出制修订立项建议,并按规定填报有关材料。 省级计量行政部门采用函审、会议及现场答辩等形式对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在向社会公示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并统一下达制修订计划。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二)制修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三)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保障措施的;(四)与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不紧密的;(五)有未按计划完成制修订任务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的,可对制修订计划进行必要调整:(一)亟需制修订的,可以增补;(二)不宜继续制修订的,可以撤销;(三)确属特殊情况的,可对项目或内容进行调整。 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应在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评估,确需进行修改的,修改后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应重新公示。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批稿,由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进行批准、编号并发布实施。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编号由其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三部分组成。 发布后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文本应当在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开。(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河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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