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告网提示:近年来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为轨道工程装备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近年来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为轨道工程装备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部门 |
主要职能 |
国家发改委 |
负责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行业的管理与规划等,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
交通运输部 |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铁路、公路、水路、民航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等 |
国家铁路局 |
负责起草铁路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参与研究铁路发展规划、政策和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拟订铁路技术标准并监督落实;负责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铁路运输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和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等 |
国铁集团 |
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统筹安排路网性运力资源配置,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负责铁路行业运输收入清算和收入进款管理。自觉接受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负责国家铁路新线投产运营的安全评估,保证运输安全,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名称 |
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 年修正) |
规定了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并负责制定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39 号) |
规定了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 年第8 号) |
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确定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 |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 铁道部令 2000 年第 5 号) |
规定了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建立行车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定期分析、研究行车安全工作,及时处理行车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要加强对铁路设备、设施的管理,按设备维修规则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3 号) |
规定了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指直接承担铁路公共运输和检测试验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等移动设备,以及在铁路上运行并承担施工、维修、救援等作业的铁路轨道车、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架桥机(组)车辆、接触网作业车和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应当分别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设计新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企业应当取得型号合格证;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 制造企业在投入批量制造之前,应当取得制造许可证;承担铁路机车车辆整机性能恢复性修理的维修企业在维修样车投入运营前,应当取得维修许可证;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在该产品投入运营前,国内进口企业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型号合格证有效期为长期。制造、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维修许可证有效期按不同型号产品分为 5 年、 8 年、10 年,具体产品的维修许可证有效期由国家铁路局发布。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60 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 |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 年第 14 号) |
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或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应当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驾驶资格,并取得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 |
《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铁道部令第 34号) |
是铁路技术发展的纲要文件,指导铁路有关规划、规章、规程、规范、标准等的编制和修订 |
《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23 号) |
对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职责、标准计划、标准指定、标准发布、标准实施与监督进行了明确 |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 铁 总 科 技[2014]172 号) |
是国家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规定了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
《轨道车管理规则 》( 铁 总 运 [2016]38 号) |
规定了不同类型轨道车的大修周期,逾期未进行大修的轨道车不得上线运行 |
《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铁总运[2015]236 号) |
规定了达到整车大修年限或大修作业里程的大型养路机械应及时安排整车厂修 |
《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 铁总运 [2016]28 号) |
规定了不同类型接触网作业车的大修周期,逾期未进行大修的接触网作业车不得上线运行 |
发布时间 |
产业政策 |
具体内容 |
2019 年 |
《交通强国建设纲要》 |
到 2035 年,基本建成交通强国。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基本形成,人民满意度明显提高,支撑国家现代化建设能力显著增强;拥有发达的快速网、完善的干线网、广泛的基础网,城乡区域交通协调发展达到新高度;基本形成“全国 123 出行交通圈”和“全球 123 快货物流圈”, 旅客联程运输便捷顺畅,货物多式联运高效经济;智能、平安、绿色、共享交通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人民满意、保障有力、世界前列的交通强国 |
2019 年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
鼓励“大型养路机械、铁路工程建设机械装备、线桥隧 检测设备”、“铁路新线建设”、“既有铁路改扩建及铁路专用线建设” |
2017 年 |
《铁路“ 十三五” 发展规划》 |
进一步健全完善高速铁路、普速铁路检测、监测和修理技术装备体系,提高检测养护机械装备水平,全面提升基础保障能力 |
2017 年 |
《西部大开发“ 十三五”规划》 |
提升铁路路网密度和干线等级,将西部地区铁路建设作为全国铁路建设的重点,加快推进干线铁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开发性新线和枢纽站场建设,强化既有线路扩能改造,促进西部高速铁路成网、干线铁路升级、全网密度加大、运营提质增效 |
2017 年 |
《“ 十三五” 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
到 2020 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部分地区和领域率先基本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 |
2017 年 |
《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 划(2018~2020 年)》 |
持续提升轨道交通装备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巩固和提高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
2016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
构建一体化现代交通网络,加快建设城际铁路、市域(郊) 铁路并逐步成网;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加快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等大容量公共交通 |
2016 年 |
《中长期铁路网规划》 |
进一步打造以沿海、京沪等“八纵”通道和陆桥、沿江等“八横”通道为主干,城际铁路为补充的高速铁路网, 实现相邻大中城市间 1-4 小时交通圈、城市群内 0.5-2 小时交通圈。同时,还将进一步完善普速铁路网,扩大中西部路网覆盖,优化东部网络布局,形成区际快捷大能力通道,加快建设脱贫攻坚和国土开发铁路 |
2016 年 |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年版) |
将“钢轨探伤、打磨、铣磨车,道岔打磨、配砟整形车, 高效轨道清洁、清筛车,高效线路捣固、稳定车,综合巡检车,铁路移动加载试验车,桥梁及隧道状态检测维修车,接触网多功能检修作业车”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 |
2016 年 |
《“ 十三五” 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
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轨道交通装备产业链,形成中国标准新型高速动车组、节能型永磁电机驱动高速列车、30 吨轴重重载电力机车和车辆、大型养路机械等产品系列 |
2015 年 |
《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 |
加快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轨道交通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先行领域,包括欧亚、中亚、泛亚铁路建设三个战略方向,全长超过 3 万公里,我国将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快建设沟通境内外、连接东中西的国 际铁路运输通道,完善与周边国家的区域铁路网建设, 配套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设备等 |
2015 年 |
《中国制造 2025》 |
大力推动先进轨道交通装备领域突破发展,研发新一代绿色智能、高速重载轨道交通装备系统,围绕系统全寿命周期,向用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建立世界领先的现代轨道交通产业体系 |
2013 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按照“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原则, 推进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发挥地铁等作为公共交通的骨干作用,带动城市公共交通和相关产业发展 |
2010 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
将高端装备制造业作为未来重点发展的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之一,并指出要依托客运专线和城市轨道交通等重点工程的建设,大力发展轨道交通装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