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过安装配套系统,商家可在顾客不知情、没有感知的情况下抓取人脸识别信息,并通过抓取的信息实现精准营销、追踪行程、添加标签等功能。仅“万店掌”一家摄像头系统生产商,目前抓取的人脸数据信息累计已有上亿条。
前段时间,“部分售楼处采用人脸识别技术精准‘掌握’客户”,成为房地产界的热门话题。
被“3.15”晚会曝光的人脸识别系统生产商“悠洛客”科技,其产品除了能够分析消费者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外,还通过抓取人脸数据,实现对消费者心情的摹写。有网友在观看晚会后直呼:“原来人脸识别比我更懂我自己!”
“相较于姓名、手机号等基本信息,面部信息属于个人不可更改的生物识别信息,一旦泄露就难以逆转。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1035条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征得该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再往前推,在2017年就付诸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也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存储的合法界限作出了规定。”邬辉林表示。
报告显示,大众最难以接受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争议场景为“部分商城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顾客的行为和购买手段”,其次为“一些高校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学生的抬头率、微表情、上课的姿态”。相对而言,大众更能接受基于安防场景的人脸识别应用,比如公共安全摄像头、闯红灯记录系统等。
小区出入口安装的人脸识别系统。(王鹏摄)
在先进科学技术的使用中,绝不能忽视对自然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在“互联网+”渗透至生活方方面面的当下。针对不同领域中人脸识别技术引发的争议,社会各界曾多次探讨,“互联网+教育”更是首当其冲。
对此,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司长雷朝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人脸识别进校园,既有数据安全问题,也有个人隐私问题。“包含学生的个人信息都要非常谨慎,能不采集就不采集,能少采集就少采集,尤其涉及个人生物信息的。”他说。
关于房企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问题,日前,宁波慈溪市检察院以“如何加强房企售楼处消费者人脸信息安全监管”为议题召开检察听证会,针对杭州湾新区部分售楼处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这一行为集思广益,共谋保护人脸信息安全的“治本之策”。
宁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何跃军则表示:房企售楼处使用人脸识别系统缺乏必要性,在“刷脸”时代,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则很有必要。他建议房产企业对各类客户加强线下审核,并拆除人脸识别系统。
《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2020)》显示,高达八成的受访者表示关心过人脸原始信息是否会被收集方保留,以及会被如何处理。其中,受访者最为关注的是收集方“采取何种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收集的人脸信息安全”。
为“脸”维权困难重重“目前,相较于人脸识别系统在社会某些领域得以应用,我国相关法律建设缺乏系统性、完善性和创新性。”邬辉林对记者说。
例如,《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来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并征得其明示同意;《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
“事后维权是应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钥匙’,但不是解决这类事件的‘良药’。”邬辉林强调,“我们应从立法创新的角度寻求解决之道。”
制止“滥用”立法为“药”
可见,数字时代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尤其是人脸信息保护的关系,成为当下我国制订相关法律法规时不得不权衡的一个议题。“发展与规范、放与管的关系很微妙,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放任不管。”邬辉林说。
提高商业公司人脸信息收集门槛,严格贯彻用户自愿原则和勿骚扰原则,保证人们对人脸识别技术的选择权。如规定居民小区在安装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时,需要经过小区全体住户的同意,并获得他们的签字,且应保留其他的门禁方式供住户选择。